各市(行署)教委、有关厅局教育处(局),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建设,促进我省职教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开展省级学科带
头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考核推荐,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务于2001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前报送黑龙江省中专教育研究会秘书
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43号,电话:0451-4547512),同时申报人需缴
纳评审费200元。逾期不予受理。
三、 要求
本次申报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名额分配原则是:国家级重点学校可申报3人,省
、部级重点学校可申报2人,其它学校只限申报1人。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只限申报
1人。望各有关厅(局)教育部门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
作。
附件:
一、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评定方案;
二、 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
三、 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材料明细表 。
二 00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评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
和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
师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和“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给予特殊津贴或奖励,并形成
制度”的要求,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梯队建设,稳定教师队伍,吸引更多有
专业特长并富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师资队伍,以促进我省职教事业的发展,
为振兴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
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评定方案》。
一、评定范围、对象
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从事教学、技术服务和生产实践的专业技术人员
及管理人员。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特别注意从青年教师中培养和
选拔学科带头人。
二、评定条件
下列第1、2条为必备条件,并同时具备第3、4条中任意一条者,可申报省级学
科带头人。
l、参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抵制邪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学风端正。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四年。
3、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省内
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在国家级
杂志上发表一篇以上和省级杂志上发表三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论文或是全国统编教
材的主要编者(第一副主编以上)。
4、在科研成果开发、推广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难题,具有较强的组
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两项以上厅局级或地、市级科研、推广、开发研究课题,并取
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评定原则
评定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要坚持标准、从严掌握,有计划
、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为使此次评选工作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在名额分配上
,应向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宽,以及教师数量较多的专业
或学科倾斜,而对其他专业或学科内有突出业绩和水平者也应兼顾。评定省级学科
带头人的名额,由省教育厅依据学校的办学水平、教师队伍素质和专任教师数量进
行掌握。
四、评定程序和方法
1、个人按照评定条件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
带头人申报表》。
2、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送省教育厅。学校推荐人选在2名以上时,其中年龄在56周岁(含56周岁
)以上者,不能多于50%。
3、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批
准,颁发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荣誉证书。
4、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期三年,期满可连评连任。凡连评者,除
提交三年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及成果的证明材料外,并应有三年的学校年度考核材料
。在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两年不称职或第三年不称职者取消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
五、待遇
l、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教师,每人每月享受津贴l00元,所需经费由校长
基金中列支。
2、省级学科带头人在医疗、住房、乘车(含飞机、轮船)等方面享受正高级专
业技术人员待遇。
3、省级学科带头人,凡任满一期以上,并于任职期内离退休者,可继续享受
原待遇。
六、管理
1、省级学科带头人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与考
核。
2、对获得省级学科带头人者,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填写《黑龙江省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考核表》,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省级学科带头人,在学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学校可于考核后下个月起停止其
津贴待遇一年,直至考核达合格以上者,方可恢复津贴待遇。
3、省级学科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上报批准机关撤销其学科带头人资
格。
(1)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学科带头人资格者;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3)其它应予撤销资格情况者。
4、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调离中等职业学校时,其资格
自行取消并中止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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