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有独立的名称、校舍、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2.有相应的师资队伍;
3.有必备的办学设备和器材;
4.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5.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办学报告;
2.出具法人资格凭证;
3.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方案和办学章程;
5.拟办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主办单位(团体、个人)为拟办教育机构提供办学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7.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8.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证明文件;
9.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10.拟办教育机构与居民社区签订安全、防火、卫生协议书及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由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社团办)。联系电话:6103277 322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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