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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
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和黑教联发[1997]27

号文件规定,深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严肃查处违

纪问题,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超标准

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的,所收款项必须如数退还给学生,并对学校主

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三条 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即两年内

学校不准评先进,不准申报规范化学校;是先进学校的取消荣誉称

号,是规范化学校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凡不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学杂费或不按规

定如实填写收费卡的,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即视情节轻重取消一至两年内的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的资格。

  (一)违反省教委有关办班补课规定在校内、校外办班补课收费

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为学生代订购书刊杂志和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有偿向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提

高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介绍学生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礼金、礼物的。

  第六条 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

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录取择校生的;

  (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收取的;

  (三)违反规定和自愿原则,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和参加保险的;

  (四)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五)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六)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罚款的;

  (七)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对县、乡政府违背国家三部委《关于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乱集资的,学校和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上一级政府要追究

有关领导与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

  第八条 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吃喝、送礼、旅游或以发放奖

金、补贴等名义变相私分的,除追回违纪款项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

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构成违

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本规定与上级制发的规定

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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