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资助中小学特困学生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深入、持久
地做好资助中小学经济困难学生,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
而辍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黑龙江省资助特困中小
学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资助特困中小学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鹤岗市助学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分别担任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任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
第二条 资金的募集
1、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设立专项资金;
2、社会各界和公民捐赠;
3、上级补助资金;
4、其它用于资助特困学生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及范围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中小
学学生进行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烈士
子女、优扶对象子女、学生家庭遭受突发事故、父母无固定工作且丧
失劳动能力的学生优先资助。
2、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提供详实的
资料。 第四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凡符合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中小学
生,可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
市有关部门制发的特困证、城镇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最低保障金领取
证等,经学校核实,按困难程度高低排序并在本校公示后,报市助学
工作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学校教师要坚持定期家访,及时了解
学生的家庭状况,为特困学生的认定做准备。 第五条 资助用途 资助
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优秀困
难学生的奖励;
第六条 资助办法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特困生,经批准享受学杂费、宿费减免待遇
,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报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备案。
2、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实后,报请市助学工作委员会
审批,给予学杂费、宿费、生活费补助费补助。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助学委员会定期公布的特困
生名单或贫困生档案中确定资助对象,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联络组织后,将资助款物折合资金计入市助学委员会帐户后实施助
学活动;
4、结合国家和省有关资助政策,建立健全中小学奖学金制度。奖
学金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提供,以奖代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按市规定收取的标准为限;
2、课本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3、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初中、高中各分两个档次:
(1)小学一等:每年100元 小学二等:每年50元
(2)初中一等:每年200元 初中二等:每年100元
(3)高中一等:每年300元 高中二等:每年200元
第八条 资助金的管理
1、特困学生资助金按专项资金设专户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集中
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及家庭的经
济状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责令退还资助资金、补交减免的
费用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3、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省、市、县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成立资助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落
实本县具体资助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由市特困中小学生工作委员会解释。
本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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