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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资助中小学特困学生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深入、持久

地做好资助中小学经济困难学生,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

而辍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黑龙江省资助特困中小

学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资助特困中小学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鹤岗市助学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分别担任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任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

  第二条 资金的募集

  1、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设立专项资金;

  2、社会各界和公民捐赠;

  3、上级补助资金;

  4、其它用于资助特困学生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及范围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中小

学学生进行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烈士

子女、优扶对象子女、学生家庭遭受突发事故、父母无固定工作且丧

失劳动能力的学生优先资助。

  2、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提供详实的

资料。 第四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凡符合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中小学

生,可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

市有关部门制发的特困证、城镇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最低保障金领取

证等,经学校核实,按困难程度高低排序并在本校公示后,报市助学

工作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学校教师要坚持定期家访,及时了解

学生的家庭状况,为特困学生的认定做准备。 第五条 资助用途 资助

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优秀困

难学生的奖励;

  第六条 资助办法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特困生,经批准享受学杂费、宿费减免待遇

,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报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备案。

  2、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实后,报请市助学工作委员会

审批,给予学杂费、宿费、生活费补助费补助。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助学委员会定期公布的特困

生名单或贫困生档案中确定资助对象,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联络组织后,将资助款物折合资金计入市助学委员会帐户后实施助

学活动;

  4、结合国家和省有关资助政策,建立健全中小学奖学金制度。奖

学金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提供,以奖代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按市规定收取的标准为限;

  2、课本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3、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初中、高中各分两个档次:

  (1)小学一等:每年100元 小学二等:每年50元

  (2)初中一等:每年200元 初中二等:每年100元

  (3)高中一等:每年300元 高中二等:每年200元

  第八条 资助金的管理

  1、特困学生资助金按专项资金设专户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集中

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及家庭的经

济状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责令退还资助资金、补交减免的

费用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3、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省、市、县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成立资助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落

实本县具体资助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由市特困中小学生工作委员会解释。

  本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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